越秀区知识产权律师-刘华广律师供越秀区知识产权问题法律在线咨询服务越秀区知识产权问题律师刘华广(电话:)为您提供越秀区知识产权问题法律法规、案例的咨询,为你定制专业的财产问题诉讼策略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一.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仓单的主要性质有:1、仓单为有价证券《合同法》*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2、仓单为要式证券《合同法》*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3、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4、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5、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二.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根据《合同法》*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期保管的仓储费;3、对**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越秀区知识产权律师-刘华广律师供越秀区知识产权问题法律在线咨询服务